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债的履行;
2、债的解除;
3、抵消;
4、提存;
5、债务免除;
6、混同;
7、债务更新。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债权消灭的六种情形
1、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
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质权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1、动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是为担保特定的债权而存在的,因而随着其所担保的债权而消灭;
2、动产质押又是设立在质物上的物权,会随着质物的消灭而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原因:债的履行、债的抵消、债的终止、双方协议、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称为债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的目的就达到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因此,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
扩展资料:
根据《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债务。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居)委会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为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
(三)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举债兴建工程;
(四)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五)铺张浪费或者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六)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建设项目;
(七)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原因乡镇确需举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乡镇人大审核批准后,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
村级组织确需举债的,由村(居)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形成决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向县经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经管局初审,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举债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
参考资料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债权债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