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
我国行政法是个庞大的体系。他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所需要做的,不应该做的。那么行政诉讼是要根据行政法为内容的诉讼活动。它包含证据、管辖等方面。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诉讼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鉴定报告、勘验报告等方面。证据要有真实性、可靠性。因为证据可以关乎一个判决的结果。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证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依法收集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主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证据是由诉讼参加人收集并提交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法定职权收集或调取的。证据主要有三个特征:①真实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应当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假定或臆造的;②关联性,即诉讼参加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联系,要反映案件事实;③合法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专门规定;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作出重要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共有以下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以自身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常见的书证有公文、信件、清单、收据、证书、证件、证明、发票、合同文本、图表、图纸等。
【对书证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以物品自身的特征、质地、形状、颜色、气味、功能、重量等证明案件事实。
【对物证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物证的,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记载声音和图像的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胶卷、传真资料、光盘、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尽管记载一定的内容,但与书证的记载方式不同:视听资料是使用特定机器设备来记录、保存和再现一定的内容,而且内容广泛,包括画面、声音、活动和环境等,因此视听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对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的,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书面的陈述。依照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对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用科学方法、设备仪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行政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很多,因此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证据中十分重要。
【对鉴定结论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案发现场或有关物品进行勘测、检验后所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现场当场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不同,勘验笔录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也可以是法院工作人员所作,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而且是亲自参加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此外,勘验笔录的对象是特定的场所或物品,而现场笔录的对象是某一种事件的过程。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形式,只有在其他证据不可能或难以取得,或易于灭失情况下才能使用这种证据;而且现场笔录必须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并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其他人签字等。
【对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证责任】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用于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差别较大,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提不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和规范性文件,就有败诉的危险。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特点】①行政诉讼强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没有把法院的调查、取证置于同等的地位;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单方责任,即被诉行政机关负有主要举证责任;③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容不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举证责任);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的事实,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在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举证责任的实施】被告所举证据应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谁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利于它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为了全面掌握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人民法院除了有权主动调取证据外,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对证据审查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