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在何种情形,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适用邀请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合公开招标的;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法律客观:

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和注意事项


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此外还有其他的招标方式也需要我们有一定的了解,例如邀请招标,本期保标招标网小编为大家分享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
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从而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
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
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
适用条件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对于比较大的经济项目而言都是应该由具备较高条件的主体来掌握才是最合理的,因为他们可以通过适当地建设来减少资源的浪费并将其发挥最大的效能,所以项目也会通过邀请的形式来让空缺的招标主体进行填充以便防止项目的流失。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为此,应依法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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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4、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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