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期限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法律主观: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期限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
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
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二)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四)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期限的相关介绍,行政复议主要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理提出异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应的申请要求,再次进行审议的一种权利。

法律客观:

行政复议决定期限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出结果

行政复议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出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具体处理时间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是需要由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证明原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具体情况在30日内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结果。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一般是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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