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它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法律。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民事权益含义宽泛,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绝对权,因而规定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二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限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但用“ 等人身、财产权益。”这里的“等”是“等外等”,还包括其他权利如“配偶权、悼念权、性生活权”等。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宣誓性条款,这里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一款是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的规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独立承担,互不影响,体现“打罚并用”的功能。第二款体现“私权优先”原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第一款是侵权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原则说”、“二原则”、“一原则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是“三原则说”,而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们要关注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认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各国民法共同制度,其是否要求意思联络理论界意见不一。多数学者认为不要求意思联络,只要求“行为的关联性”和“结果的统一性”,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所谓“教唆”,在我国台湾民法称为“造意”。各民法典均有“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规定,如德国民法第830条第2款、日本民法第719条第2款及我国台湾民法第185条第2款。本条不加区别而笼统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立法遗憾。民通意见148条规定教唆”对象之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相应区别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相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考生应注意二者细微的差别,考试应以本条解答。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民法理论和实践上有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均可能造成损害,而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形。按照本条的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一是行为人为多数,即条文所谓“二人以上”;二是行为具有危险性,即条文所谓“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特别应注意,只须符合这三项要件,即应成立“共同危险行为”,而由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究竟属于“共同实施”或者“分别实施”及有无“意思联络”,均不在考虑之列。注意本条和《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冲突。”
侵权责任法主要功能有哪些
保护被侵权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享有合同等债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减少侵权行为也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弥补被侵权人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如使受污染的环境得以治理,受损害的健康得以康复。
减少侵权行为,首先表现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一切人遵纪守法,尊重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谨慎行事,避免差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减少侵权行为还表现在促使企业和个人权衡得失,不冒险进入可能给公民、法人带来高度危险的行业。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促使侵权人吸取教训,其他人保持警惕,达到减少侵权行为目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规定的责任要有一定威慑力。
扩展资料:
侵权责任法要点:
1、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2、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3、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5、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创新。比如说,在法律里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了同命同价的原则。这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确实起了非常重要的意义。还有像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环境污染的问题、产品缺陷的问题、召回制度等,这些问题都是在侵权领域里这么多学者研究以后得到的共识,这在立法上得以规定,对中国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这样的一部立法,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强化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我想作为一个正义社会来说,确实需要对权利有维护有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说这部立法起到这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