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任何网络用户都能轻易复制、下载、转载权利人作品,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当然在网络环境中,出现的知识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方面。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1、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2、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3、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1、专利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只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才可以使用,其他人使用都是属于侵权的行为。法律上有规定,若有出现不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就私自使用专利权去伪造产品售卖的、或者以专利权的名义去宣传活动的都是侵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域名的保护:域名就是我们常说的网址,我们都知道,只要有一个网址的链接我们就可以到任何一个网站登录进去,没有局限性,但这种行为对知识产权所有者来说是很危险的,因为有些网站并不是很安全,有可能会让登陆的网址受到侵害。所以国家也要加大对域名的保护。3、数据库的保护:数据库保存着很多的信息,一旦泄露就很有可能被别人盗窃、抄袭。这对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损失是非常大的,所有数据库的保护也是很重要的。4、网络著作权保护:由于信息具有共享性,会被很多人进行复制利用,这样知识产权的价值会被降低。所以跟踪产权的使用过程,可以有效保护好网络著作权被侵害。三、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三个点1、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立法。尽管我国目前存在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大多以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2、促进网络空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须加大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实现网络空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配合,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3、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部门,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进行协作。积极推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清晰、完善的国际法框架。
法律客观:《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 商标注册 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 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 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有什么
法律分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是行为人通过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著作权,行为人自己并没有直接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故意教唆他人实施其他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