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侵权认定是怎样的)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侵权认定是怎样的)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但《刑法》第217条仅将侵犯部分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形成了6种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

侵犯著作权罪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对于著作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而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不断完善,彰显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

(一)1997年《刑法》设立侵犯著作权罪

1997年《刑法》设立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进行了修改,一是将调整了刑期“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修改了行为内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修改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修改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三是增加了两款“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刑法》第217条将6种侵犯部分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刑法的方式保护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禁止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且需要满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条件。

(一)行为主体

侵犯著作权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另一种是单位。

(二)行为对象

侵犯著作权的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三)行为内容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根据《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意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解释三》则更明确地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复制发行”的理解与认定,需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作出调整。《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解释一》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意见》也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方式后,这种行为方式不应再列入“发行”。按照《著作权法》第10 条的规定,“复制”是以印刷、复印、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即作品的有形载体;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是指使公众可以从信息网络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深度链接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例如,甲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 X 网站,并租用服务器,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完成网站和服务器的链接。然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X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Y资源网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以设置目录、索引等方式向用户推荐作品,并通过强制提供特定播放软件等方式,为X网站用户提供浏览、下载上述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这种深度链接行为扩大了侵权产品的传播范围,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行为。

综上所述,以下几种情形均符合刑法第217条第1项的规定:(1)复制他人作品的;(2)发行他人作品的;(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4)复制并发行他人作品的;(5)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6)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7)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其录音录像作品,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后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均符合本行为类型。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对复制发行的理解与前述第一项行为类型相同。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本项的典型行为是,签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亲笔作品(侵犯了名人的著作权),或者将第三者的美术作品签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术作品(侵犯了第三者的著作权)。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著作权法》第49条与第53条禁止两类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即直接规避行为与间接规避行为。前者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后者是指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以及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刑法第217 条第6项仅将直接规避行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行为,即避开技术措施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间接规避行为不可能触犯刑法。应当认为,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有关装置或者部件的,是本罪的预备行为。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以及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或者共同正犯。

(四)责任形式

侵犯著作权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刑法第217条第6项特别规定“故意”是为了提示司法工作人员不要将过失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不意味着其他行为类型可以由过失构成。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营利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既包括通过实施本罪行为直接营利,也包括在实施本罪行为的过程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如下: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5、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6、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侵害著作权的种类有哪些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怎么进行认定

法律主观: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即可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著作权侵权怎么进行认定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侵权怎么进行认定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先判断该著作权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然后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和被控侵权的作品进行比较,再判断侵权人有无主观过错;最后综合全部因素认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二、什么行为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造成侵害的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剽窃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行为。 三、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由侵权人与权利人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侵权怎么进行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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