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程序
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一、如何向最高法院申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诉分为:民事申诉、刑事申诉、行政申诉以及其他法律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需逐级申诉。二、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四、刑事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公务员申诉原则
1、真实性原则:公务员在提出申诉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诉材料,并对申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可复查原则:公务员在提出申诉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如果公务员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提出申诉,形成可复查的程序;
3、适格性原则:公务员提出申诉必须符合申诉条件,包括申诉对象、申诉时限、申诉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否则申诉将被驳回;
4、公开性原则:公务员提出申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申诉的处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务员的申诉时必须公正、客观、合法,不能因私废公或者滥用职权,保证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务员申诉的流程一般如下:
1、提交申诉材料:公务员应当向涉及申诉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书、证明材料等。申诉书应当明确申诉的内容、理由、请求等;
2、行政机关受理申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受理时间和相关程序;
3、复查、调查和答复: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查、调查,并依法作出答复。答复应当明确对申诉的认可或否认,或者明确将问题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4、二次申诉:如果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申诉。二次申诉的内容应当与一次申诉的内容相关,且不能超出一次申诉的范围;
5、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申诉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仍然不满意,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务员申诉的补充程序,可以进一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务员申诉原则是保障公务员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公务员在提出申诉时应当遵守相关的申诉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务员的申诉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和原则,既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