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土地挂牌出让的程序)

土地挂牌出让的流程

法律主观:

土地挂牌出让的步骤是怎样的 土地挂牌出让的程序: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出示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 营业执照 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 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 保证金 。 审查挂牌资格根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纪录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最新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 定金 。 公布成交结果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看过了上面小编为大家整合的内容,相信你一定对土地挂牌出让的步骤是怎样的,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您需要 法律援助 ,或者有其他的法律需求,您都可以直接在进行 法律咨询 ,这里有专业的律师将为您提供解答。

法律客观: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土地挂牌出让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权利,是可以发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是需要按照一定流程转让的。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转让流程: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如下:(一)单位用地转让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7、交纳有关税费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二)个人住宅转让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类型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如下:(一)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二)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三)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五)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六)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一)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二)权利义务一同转移。(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客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国有土地出让流程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出让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法律客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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