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断的时间节点问题
《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此外,《专利法》又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请问?在专利申请日之后,但是在专利说明书被公开之前,其他人独立完成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由于发明专利是先公开后审查,因此对于发明专利,专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平常所说的临时保护措施。但该期间实施专利技术的一方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对于在该期间由于使用费用产生的纠纷问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由于是授权后公告,所以在授权之前,都处于保密状态,普通公众无法获知专利技术,所以没有临时保护措施。
对于“在专利申请日之后,但是在专利说明书被公开之前,其他人独立完成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如果其在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之后仍实施,并且所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制度是“申请制”,即:只有你申请了专利要求得到保护,才能够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否则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另外,专利制度还是“先申请制”,即:同样的技术方案谁先申请,权利归谁,这也是鼓励人们来申请专利。对于在后申请的人,不但不能够获得专利权,还必须在已经获得专利权的权利人的许可下才能够实施专利技术(一般这种情况,最好是采用合作双赢的方式解决。)
您最后问的,没有先用权的情况下,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仍然继续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已经构成的侵权行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不存在能不能够扩大生产的的问题了,呵呵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刚刚颁布新的版本,但由于您问得侵权的问题,现在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还用不到新法及细则,因此,上述引用的法和细则都是近期修订之气的版本,具体为:《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实施的版本。
所引用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是2001年7月实施的版本。
如何判定专利侵权
如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判定专利侵权:
1、实施的行为基于已注册的专利;
2、行为并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实施的行为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法律分析:判定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的步骤:(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3)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来确定是否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