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近亲属”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即指与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诉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负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其活动对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与终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亲属在同一诉讼以及不同的诉讼中,可以不同的诉讼参与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主要包括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案件的证人等。
(一)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被害人未成年、患有精神疾病等处于无诉讼行为能力期间或被害人死亡后,以及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恐吓无法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案件自诉人,享有自诉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和承担自诉人的所有诉讼义务。
(二)法定代理人
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凡具有未成年、患精神病的情况,其父母、养父母等都可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负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三)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近亲属征得被告人同意为其辩护,使得近亲属成为其辩护人。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也可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凡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都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是精神病患者等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或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也应当允许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充当原告人,享有原告一方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一切诉讼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通常情况下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也可能是对被告人的行为负有物质赔偿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如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并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五)案件的证人
近亲属相较于一般人,往往更加了解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或被害人的遇害情况,尤其对被告人或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前的情况更加了解。这使得近亲属有可能成为案件中最重要的证人之一。因此他们负有作证的义务,并且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可以分为在各个阶段所共有的权利,以及在立案阶段、侦查阶段、诉讼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各自特有的权利。
(一)在各个阶段所通有的权利
1.用本民族语音、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与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与审判时,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要求通知到场的权利。
(二)在各个诉讼阶段特有的权利
1. 立案阶段
(1)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至第28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2)控告和检举后,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作出明确的答复和处理意见。
(3)对于控告和检举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而未采取的,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4)控告、检举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5)有权要求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将自己的口头控告、检举写成笔录,并经宣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6)对于控告、检举的材料,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经审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后,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2. 侦查阶段
(1)如果近亲属是证人、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未出示证明文件的,有权要求出示。
(2)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决定解剖时,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到场。
(3)检查和搜查当事人、被害人的身体,如果当事人、被害人是妇女时,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及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除遇有紧急情况外,近亲属有权要求出示搜查证。
(5)侦查人员在搜查时,近亲属有权请求到场。
(6)侦查人员将搜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后,近亲属有权要求由侦查人员或自己签名或盖章。
(7)有权要求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可以提出申请。
(9)被告人被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不出示拘留证,被告人被逮捕时,执行逮捕的人不出示逮捕证,近亲属有权为被告人拒绝,并可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10)被告人被拘留或逮捕后,近亲属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将拘留或逮捕被告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之内通知自己。
(11)若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为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近亲属有为他们申请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的权利。
(12)对于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决定逮捕或不逮捕的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近亲属有权要求释放。
3. 起诉阶段
(1)在自诉案件中起诉的权利。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恐吓无法自诉的,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且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对被告人进行控告,要求惩罚。
4. 审判阶段
(1)对法定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近亲属有权要求公开审判。
(2)法定代理人或经被告人委托的近亲属,有权作为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3)法定代理人或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近亲属,有权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4)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有权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6)有权对法庭提出的证据进行申述,发表意见。
(7)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法庭调查后,有权对应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阐述理由。
(9)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10)近亲属作为自诉人或自诉人的法庭代理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本诉的自诉人可以依法提起反诉。
(11)在追求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
(12)有权要求阅读庭审笔录或者要求审判人员向其宣读,对笔录中遗漏或有差错的内容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13)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如果不服,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经当事人同意的近亲属,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4)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5)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民法、刑法、行政法中的近亲属范围?
民法中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刑法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行政法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查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须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为其近亲属。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团体,如工会、商会、妇联、残联、文联、消费者协会等,这些社会团体一般都专门设有法律事务部,对其成员承担着某种保护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近亲属法律范围包括哪些人
1、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在刑事法上,近亲属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强制措施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获知判决结果的权利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申请会见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是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时,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是否同意为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起诉的权利,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