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的规定(有偿合同有哪些)

有偿合同的规定(有偿合同有哪些)

什么是有偿合同,什么是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别?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别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获得利益。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有偿和无偿合同的划分是什么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 违约责任 大小。有偿 合同当事人 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 其二,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同双无合同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大多为无偿合同,也有有偿合同。对此,以 借款合同 为例加以说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按照《 合同法 》第196条以下的规定,为诺成性合同,于是,贷款人负有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返还本息的义务,构成双务合同;同时,因借款人须向贷款人偿付利息,此类合同又是有偿合同。但是,如果此类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贷款人交付借款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那么,该借款合同虽然仍为有偿合同,却是单务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 债务人 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应酌情减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4条)其二,主题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 代理 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 债权人 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虽然都是合同,但在责任划分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武昌合同中,债务人所需要付承担的义务程度较低,并且不需要付出过多的实际经济利益代价,只需要承担一定的相关前提责任即可。但是在无偿合同之中合同的定立芳还是有权要求收回合同中规定的收益。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别

一、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 合同的当事人 必须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订立合同。(三)可否 行使撤销权 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二、为什么要区分无偿与有偿合同(一)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二)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 无行为能力人 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三)对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 债权人的撤销权 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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