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什么责任
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什么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有什么责任
保管人有什么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相关内容如下:
1. 忠实和谨慎义务:
保管人有责任忠实履行保管职责,保管物品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和勤勉。保管人不得私自使用、转让或侵占被保管物品,必须保持物品的原状和完整性。
2. 安全保管义务:
保管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被保管物品的安全。这包括存放物品在安全的地方,避免被盗或损坏,采取防范措施,确保物品不受到损失。
3. 账目记录义务:
保管人有义务详细记录被保管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被保管物品的情况。这种记录有助于保持透明度,确保被保管物品的安全。
4. 违约责任义务:
如果保管人因过失或故意失职导致被保管物品损失、毁坏,或者违反了保管协议中的约定,保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必要保养义务:
对于需要保养的物品,保管人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养,以确保物品的使用寿命和性能。
6. 保密义务:
保管人必须对被保管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7. 定期报告义务:
保管人有责任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被保管物品的状况,包括物品的使用情况、保养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这种报告有助于委托人了解被保管物品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8. 不得挪用物品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被保管物品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将物品转交给其他人员,除非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保管合同有什么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