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合同只要经过要约和承诺就生效吗

法律主观:

一、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的效力。
《民法典》第482条规定:“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二)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 承诺生效时间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合同的邀约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相对人的效力两方面。
二、民法典中合同和承诺书相矛盾有效吗
合同和承诺书相矛盾时是无效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了采用要约和承诺这种方式进行订立合同的,要求承诺生效时合同才会成立,当承诺和合同矛盾时说明合同无效未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二)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

法律客观:

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哪些才有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须是特定的,也即必须是在客观上能够确定的,以便相对人能够对之进行承诺。      (2)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体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会公众,许多服务性行业大多以非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要约的相对人。超市里明码标价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向相对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否则不应视为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所谓内容确定,是指要约应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的目的在于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让相对人承诺,而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这要求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否则,相对人无法予以承诺。      (5)要约必须含有该要约一经被接受,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旨意,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相对人表明,其要约一旦被相对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有效的要约均应包括以上五种条件,否则,不是要约。二、要约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要约必须含有该要约一经被接受。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A公司为生产布包向甲纺织厂发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个月内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需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A公司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A公司便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了乙厂的布料。随即,A公司又收到甲厂愿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A公司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物送至A公司。问:A公司是否可以以未与甲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为什么?
  不可以。
  A公司向甲纺织厂发出的传真中含有所需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种情况下只要要约到达甲厂,要约即生效。A公司是在收到甲纺织厂的传真后才表明想要撤销,但已不可能。因为要约撤销必须在甲厂的愿意供货的传真到达前传达至甲厂。所以,A公司并不能以未与甲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这里面涉及这几个合同法上的概念: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3.要约的撤销:
  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注:此案例中,A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生效。只能作出要约撤销。
  4.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这曾是我们国贸课的一道案例题,是这样解没错。祝你好运~

要约邀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主观: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如果要约邀请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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