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
释义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1](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
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1](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
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律师遇到很多关于文题的咨询,包括当事人、很多非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在内的,不清楚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也不清楚鉴定结果的赔偿标准,今天来给大家释疑一下。 首先明确一下两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存在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疗常规,进行不恰当的诊疗活动。 两者既有很大的相同点,又有很大区别,相同点都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疗常规,区别主要在于医疗事故必须根据损害结果来认定,而医疗过错不需要看有无损害结果。不过总结为一句话,医疗过错是医疗事故的前提,医疗过错产生了满足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医疗损害就是医疗事故。 然后,了解一下两者如何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过错鉴定,但适用于不同的地方。 众所周知,处理医疗纠纷既有行政机构又有司法机构,还有医调委等半行政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及各地司法局设立的医调委,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来居中调解医疗纠纷,引用的法律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2002年颁布的;而人民法院是根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果来判决医疗纠纷案件,引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 那么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在被引用呢?这是因为医疗事故达到一定的等级后,卫健委、司法机关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而《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能提供法律依据。 所以,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卫健委或医调委居中调解医疗纠纷时,就必须通过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被申请机构是医院所在地的市医学会,当事人如不服鉴定结果的,可再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起诉通过法院解决医疗纠纷的,那就通过法院申请委托医疗过错鉴定,被鉴定机构为司法鉴定中心,一般来说只要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都会采纳鉴定结果,当事人有异议重新申请鉴定多不被法院支持。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不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都不建议当事人单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强烈建议通过卫健委或法院共同申请,否则费时费钱,还不被认可。 其次,已行医疗事故鉴定,仍不能达成赔偿协议,起诉后如何判决?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医方会根据结果提出赔偿方案,但患方仍有不接受赔偿方案的可能。如果患方起诉后,法院如何判决呢?如果双方都不再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院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判决,但赔偿标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但该《解释》的极少数地方的伤残等级与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能还需重新进行一次伤残鉴定,例如子宫全切的伤残等级不一致);如果双方或一方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院应当支持,并根据鉴定结果判决,此时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接着,两者是否都应当赔偿? 认定为医疗事故后,赔偿是肯定的,因为存在不应当的医疗损害;但认定医疗过错不一定有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必须存在过错导致的损害,即要求损害和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有赔偿。如果既有过错,又有损害,但两者无因果关系,则没有赔偿,例如,护士给病人打错了药,本来要注射葡萄糖维生素c组补液,结果注射的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最后病人死于肺部感染导致的呼吸衰竭,那么即使有过错,也无赔偿。 再有,如果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何调解结案? 如果严格按照前文最高法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来赔偿,那么标准应该只有一个,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但实践中,很多医院、医调委、卫健委仍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赔偿标准来赔偿,因为其比照的也是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是根据一般人身损害的来赔偿,两者有不相符的地方,例如极少部分的伤残等级。律师认为,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时的赔偿方案应当基于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来协商,因为这样才更公平,所以,只要损害结果没有差异或伤残等级达成一致,仍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来协商赔偿方案。 最后,两者的费用与耗时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有行政机构的介入,收费低,耗时短,一般鉴定费1000-4000元不等,耗时大概1个月左右;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则非常昂贵,大多8000-20000元,耗时多超过半年。所以,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在诉前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能省时省费,但一旦起诉,只能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过我认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可能受干预更少一些,公平性更强一些。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而专业,非专业领域律师难以胜任,其中涉及过错初步认定、纠纷解决方式、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听证会陈述、鉴定结果分析、赔偿方案计算等等,都需要专业的医学、法律知识,所以,医疗纠纷案件,请该领域专业律师代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