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解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解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前提是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过错,除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定义务外,是否包括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约定义务,理论上存在一定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事合同相对原则,即使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仅需向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在无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情形下,无需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劳务派遣协议中,除劳务派遣服务费等约定外,其他凡是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合同义务,用工单位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造成劳动者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谁承担工伤责任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谁承担工伤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在用工单位中,如果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那么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承包、租赁等关系,且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劳动者受伤,那么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如果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劳动者受伤,那么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存在承包、租赁等关系且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劳动者受伤,那么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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