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包括哪些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如下: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或受让人拥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款权:票据权利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收款权,即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未能按照票据规定支付票款,则持票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转让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第三方,即将票据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可以通过背书、抵押等方式进行,转让后,新的持票人或受让人就可以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索偿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未能按照票据规定支付票款,则持票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4.保证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履行票据的保证责任。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则持票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5.签发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签发票据,即将票据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签发可以通过背书、抵押等方式进行,签发后,新的持票人或受让人就可以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6.兑付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兑付票据。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未能按照票据规定兑付票款,则持票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以上就是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票据权利是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文书所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它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和价值。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发票代码
发票代码是税务部门给予发票的编码。在查询发票真伪的时候,需要输入发票代码。普通发票,就是通常说的手工版发票代码为12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码原为10位,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调整,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10位调整为12位。
发票开具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应收和应付票据的贴现。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应收票据到期之前,将票据背书后上交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的到期价值,扣除按照贴现利率计算的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贴现折价)后的余款付与企业,称为应收票据贴现。应收票据贴现利息与贴现实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实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在出票人向银行偿付已贴现的票据前,贴现应收票据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开出本身的票据向银行贴现,银行将票据面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与企业,称为应付票据贴现。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和实得款额的计算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对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设立“应付票据贴现折价”帐户核算,它是“应付票据”的抵减帐户。应付票据贴现折价要按期摊配,转为利息费用。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中国国税印章的尺寸是40X28mm,地税印章尺寸是45X30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要求使用简化的仿宋体。
请论述票据权利的取得及其限制。
一般而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票、转让、善意取得、清偿及其他事由。其中,出票和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其余方式系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①出票是票据权利设立的唯一事由,也是票据权利取得的主要事由,票据的转让、清偿、善意取得等的发生均以票据已经签发为前提。②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有两种,背书转让和以单纯的交付方式转让。由于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单纯的交付无须在票据上签章,因此背书转让方式较之单纯的交付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更为有力。但是,单纯的交付避免了签章的麻烦,也使当事人免除了票据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票据交易。所以,两种转让方式各有利弊。③持票人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的,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其构成要件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受让须符合票据转让规则、受让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人给付对价。④在票据关系中,除承兑人、付款人以外,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旦清偿票据债务后,就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清偿也是票据权利取得的重要方式。⑤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法人的合并、继承、税收等事项。
商事交易中重视保护善意第三人,但是假如第三人并非善意,则法律没有保护的必要。此外,对于非交易关系,法律的保护一般也弱于对交易关系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上说,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所谓恶意,是指以有悖于诚信原则的方式取得票据,如明知票据系盗赃物仍予受让。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尽交易上最低限度的注意,如未发现票据背书的非连续。由于票据权利具有外观性,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也无须证明已经支付了对价,法律一般也推定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给付了对价。此外,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规定只适用于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当时。票据已经取得后才知道票据的出让人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有瑕疵,该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有关知识,应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限制及其理由方面进行论述
票据权利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除了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票据也是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持票人取得了票据,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种权利要怎么行使呢?有什么限制条件吗?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的种类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请求付款,并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而付款请求权,我们要知道关于它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持票人要注意其有效期,像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的有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的有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超过了期限,持票人会丧失票据权利。
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要持票据原件,如果不能持票据原件的请求付款的,无法行驶付款请求权,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三、持票人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收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2)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这是在第一次请求得不到付款之后行使的,所以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个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对象。由于他们是票据中的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是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追索的,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