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仲裁范围有哪些(有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如下: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9、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受理案件的范围

法律主观:

仲裁受理的案件有: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其它权益财产纠纷的案件。仲裁一般是对案件进行合法的调解,仲裁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走诉讼的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客观:

我国海事仲裁范围有哪些(有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仲裁法》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仲裁?

可仲裁事项,是指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或已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是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反之,则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
关于可仲裁事项,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反之,根据《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但现实情况远比上述规定列举的情形要复杂得多。
1.必须存在争议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手段中,仲裁是作为社会争议(冲突、纠纷)救济机制而存在的,这决定了只有争议才能作为仲裁对象。也就是说,仲裁的事项应具有可争讼性。可争讼性确定了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纠纷事项的性质。根据此标准,认定公民民事能力案件和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等非诉讼案件,以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确认案件就被排除在可仲裁事项范围之外。因为这些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而是单方的申请人要求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存在。
2.争议须涉及财产权益在法院管辖的范围内,有些争议虽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和确认,但其解决结果仅涉及法律状态及法律事实的存在与有无,而不会直接导致财产关系的发生,不具有可赔偿性。这类案件也就因此不具有可仲裁性。也正是由于此,诸如有关身份地位、家庭关系和选民名单等争议,被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
3.所争议的权益具有可处分性这也是财产争议事项成为仲裁对象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只要争议涉及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的权益,都可交付仲裁。对于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权益的争议则不允许仲裁,如刑事案件、税收案件等。这是因为仲裁本质上是一种解决私法上争议的方式,而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权益有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属私法或商事关系的范畴。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法律分析】
仲裁的范围包括这些: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根据如下原则规定(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三)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财产权益,但这类纠纷往往是与当事人自己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密切联系。(四)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行政争议也叫做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只能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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