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变造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犯罪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票据伪造,不法分子伪造银行票据凭证或经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通过套取、伪造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骗取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二、票据调包,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然后到银行进行承兑或者贴现。三、票据圈钱,票据圈钱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后,用于其他金融领域,从而轻而易举完成“圈钱”过程。四、票据逃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列行为中构成票据变造的是( )。
A.出票人修改票据的付款日期后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rnB.收款人修改票据到期日并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对此不知情rnC.出票人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不知情的收款人rnD.汇票收款人在转让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受让人将自己填写为被背书人本题考核票据的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A:属于有权变更。C:虚构了他人的签章,属于票据的伪造。D:有效行为。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票据的变造行为有哪些?
(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
(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是假冒他人的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行使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都是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是以在签章时的记载事项为准。所以,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要以其在票据上签章时的记载事项来确定其票据责任。那么,对于变造的票据来说,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