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什么(无权代理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是什么(无权代理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生活中,如果本人将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等,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第三人以及单位的利益该如何平衡?这就涉及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今天就由我为大家介绍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无权代理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即广义的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的内涵包括:1根本就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按照效力分为: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因此,无权代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狭义的无权代理,二是表见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实际上也是无权代理,只是因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承认其效力而已。      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二:1相对人为善意;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经追认的有效,未经追认的无效。      三、无权代理的效力认定      1、构成表见代理,法律承认代理行为的效力,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另外,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更多地存在于合同法律行为中。以合同关系为例,在构成表见代理后: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因为代理行为的后果归被代理人,因此,被代理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与相对人发生合同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被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即无权代理人应当为自己的无权代理行为向被代理人负责。(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发展如下:      (1)被代理人追认。一旦追认成立,无权代理就变成有权代理。其法律效果是:1行为自始有效;2行为的后果归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拒绝。一旦拒绝成立,无权代理的效力就确定无效了,行为自始无效。行为的后果由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即对被代理人无效)。

无权代理三种情形是什么?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如下: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合同是什么

1、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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