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手机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截图可以作为证据,或者证据的展示,但截图属于何种证据,以及截图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诉讼中常见的截图主要是手机短信记录、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因为这些记录本身只是代码,通过截图的方式展现出来最为直观,也便于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查看。但是截图并非原始证据,类似于复制/复印件,根据法律规定单凭截图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并且要经过双方质证。
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
具体表现如下: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算个屁的证据
聊天记录算个屁的证据
聊天记录算个屁的证据,任何事情都讲究证据,聊天记录是我们生活中出现争议比较大的,当然为了更好的保障大家的个人权益,相关的法律也是比较完善的,以下聊天记录算个屁的证据。
聊天记录算个屁的证据1聊天记录算证据,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而其中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
应当注意的.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还要保留好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聊天记录算个屁的证据2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呢?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间,被告B、C夫妻二人多次通过原告A的业务员陆某的微信下单购买油泵,双方就油泵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收发货情况、退货事宜进行沟通。后因二人结欠部分货款,故A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给付货款162800元及利息。被告B、C则称,二人一直是与陆某沟通油泵购买事宜,与原告A不存在买卖关系,且货款已经付清。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已通过微信将其名片及工作证拍照发送了被告B,表明其是原告A的工作人员,故陆某销售油泵、收取货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买卖合同相对人是原、被告双方。根据原、被告的交易习惯,B、C通过微信向陆某下单,每次发货后,陆某都会在微信上告知已发货或将货运合同单拍照发送给B或C,B也会对是否收到货物作出反馈,B通过微信向陆某支付货款,并就退货进行沟通。
双方间的聊天记录完整、真实,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可认定原、被告间发生的油泵货款总计为225825元,被告B、C已支付货款147750元的事实,故最终判决被告B、C向原告A支付货款78075元。被告B、C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数据电文证据。当事人通常使用微信达成交易合意,发生争议时,微信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微信已实名注册,能够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当事人;3、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4、微信聊天的内容完整,未被删减、篡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在经济往来中,我们要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要尽量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提供聊天记录的个人信息界面,特别是能够显示双方的手机号码等较为直接的身份信息,并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即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手机卡等,在提供证据时,能够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重现聊天记录或全过程演示,以证明自己与微信的关联性和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聊天记录算个屁的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可以。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QQ、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如何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法院如何认定短信证据
法律分析:需要看手机短信的真伪,以及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是否可以佐证案件中其他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条件:1、通过鉴定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手机短信本身就具有容易灭失的特性。短信非常容易由于手机持有者的失误操作被删除或者被利害关系人出于自身考虑而恶意删除信息。2、通过推定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某些手机可以轻易地修改短信内容,从而使得短信的真伪难以辨别。通常做法是很少用司法鉴定的方法进行的,而是采用一种比较间接的方式,推定认定。3、手机短信之类的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力。短信、录音、视频等资料不可单独作为案件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审查确定会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取证环节的完整性以及证据形式,都是要考察的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