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书怎么办理流程
继承权公证书的办理流程是:
1、准备好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等材料;
2、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
3、公证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给公证书。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需要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人公证须如下条件:
1、当事人需要具备继承权,并且继承已经开始,即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2、申请人提供的文书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印鉴要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真实、合法、充分,公证的事宜不得违法,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与范围如下:
1、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证明合同(协议)。
a、证明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
b、证明各类民事合同、协议。包括赠与合同、合伙协议、赡养(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民间借款(还款)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办理继承公证。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扶养事实、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委托、声明、赠与、承诺以及单方出具的担保和保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包括招(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机构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受(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商业活动记录、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2)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继承人公证怎么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法律主观:一、怎么公证继承人
(一)继承手续程序1.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2.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4.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5.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三)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5.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四)税费项目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费、权证印花税,具体咨询交易中心办理人员。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一)时效限制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权利放弃
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然而,一项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认为有效?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
综上所述,公证继承人需要按照公证处的规定,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但是就算不公证也不影响继承的生效。
继承权证明书如何办理?
继承权公证书的办理流程是:
1、准备好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等材料;
2、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
3、公证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给公证书。
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