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

虚假诉讼罪的界定

法律主观:

符合以下要件,就构成虚假 诉讼 罪: (一)犯罪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体,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 收养 权、 监护权 、 继承权 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最新规定)

虚假诉讼,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如何控告

虚假诉讼罪控告方法如下:
1、收集对方虚假诉讼的相关证据,向辖区内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交由法院裁判;
2、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收集对方虚假诉讼的相关证据,写好自诉状,向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立案审理。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就成立虚假诉讼罪;
2、无论行为人实施行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3、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仅是指严重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也包括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如导致他们丧失财产、婚姻关系破裂、丧失收养他人或被他人收养的权利、监护他人或者被他人监护的权利、继承财产或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等。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素有:
1、客体要素。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2、主体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要素。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客观要素。表现为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总之,不管是否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均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会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主观: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88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