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逃债主要表现(破产逃债包括了哪些情形)

恶意逃债有哪几种行为

对于债务,作为债务人需要依法进行偿还,但是有的债务人不仅不偿还,还想方设法的恶意逃债,这就属于违法行为,作为债权人是可以进行追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那么,恶意逃债有哪几种行为?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恶意逃债有哪几种行为      1、采取虚假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不建账本,或者建立假账的方式恶意逃债。      2、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公司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合同之债或担保之债,或者将企业财产设置抵押时高值低评全额抵押,转移财产;隐匿、私分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产品;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采用承包、租赁的办法,名租实并;以收购原公司资产的名义逃废债务,名购占,实为釜底抽薪;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采用主动追债的方式,先将对方告上法庭,然后在庭上与对方握手言和,让对方大获全胜,并与对方签订调解书,将利益拱手相让给对方,以此形式顺利将财产转移。      3、利用公司的终止程序恶意逃债。      (1)有计划地转移资产后申请破产。主要表现在:破产宣告前突击清偿上级公司或者个人、公司的到期债权,国企和银行的债务不予清偿;      (2)利用清算程序恶意逃债。由于法律对不依法进行清算或在清算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处罚的幅度太小,对于通过恶意逃债而获得巨大利益的行为人根本不在乎。同时由于公司登记机关不是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由公司登记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往往落实不到位。法律存在的以上漏洞往往被行为人所利用进行恶意逃债。      4、利用关联企业(主要是母子公司)之关联交易实现恶意逃债的目的。      (1)母公司对子公司滥用控制权。      (2)子公司反控制母公司,侵吞母公司资产。      (3)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债务。即母公司为了逃避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而将财产转移给子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二、公司恶意逃债怎么办?      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      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公司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包括和解法、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法、申请先予执行法、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优先受偿权法、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代位追偿法。      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2、调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      4、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恶意逃债有哪几种行为的相关内容,恶意逃债的行为是违法的,作为债务人应该积极承担到期债务,面对恶意逃债的,作为债权人是可以依法进行维权的。

逃避债务十大表现?

破产逃债主要表现(破产逃债包括了哪些情形)

逃避债务十大表现: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9、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10、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债务逃债有哪些表现

逃债的情形有:
1、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债;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
3、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4、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产逃债包括了哪些情形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逃债”主要表现为:一、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二、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的怪事。例如,猴王集团在申请破产前,已先后从集团剥离出11家企业。这11家企业的剥离带走了猴王集团近21亿元的资产,这种剥离大大削弱了猴王集团偿还债务的能力,使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三、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做法:即根据职工人数和破产企业资产状况,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费。如果破产企业为其他企业所购买或接收,则将这一费用以资产形式拨付给购买者或接受者企业。实践中有的企业清算费用惊人,有的企业一面进行破产,一面又利用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新的企业,以此方法甩掉巨额债务。

法律客观:

破产逃债的现象纵观各种各样的破产逃债现象,归纳起来大概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准备。主要表现有:第一,一些企业规避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就有计划、有目的地坚壁清野,转移企业内核,留下企业空壳,然后滥用破产制度,金蝉脱壳,逃废债务。其方法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第二,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业划断”等方法,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第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还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之名将原公司划分为若干小公司,债权债务、经营管理与原来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成为“空壳”。第四,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二)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被法院公告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主要表现有:第一,按现行《破产法》规定,一般破产案件从申请到破产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顿程序,最快也得6个月时间。债务人利用在这段时间内仍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破产逃债活动。破产程序每延长一天,破产财产有形、无形损耗和流失的风险就可能增大一些。第二,擅自套用国务院有关破产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随意抬高职工生活安置费。职工破产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偿付后,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已无产可破,剩下的债权几乎得不到清偿,只剩下空头的请求权。第三,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后,采取边破产、边生产、边赖债的经营方式,逃废、悬空债务。(三)在破产欺诈案件中,不仅企业积极主动地实施,而且有的企业上级领导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法院也参与到破产遮债的行列,对破产选债予以支持纵容,甚至策划。报刊上曾报道。某市十多家企业在没有指定人民银行参加破产清算情况下,偷偷摸摸破产,就连最大债权人——商业银行在企业被宣布破产后才知道企业破产的真相,致使1.78亿元的贷款本金化为泡影。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助长了假破产、真逃债之风越演越烈,以致出现了债务人企业希望破产,债权人害怕破产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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