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如下:
1、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还应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企业要根据情况要求办理。
一人有限公司缴税标准: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有区别的。首先是征税对象不相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次是纳税主体不相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股东个人。因此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3、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5、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产业行业类:
(1)林、牧、渔业一免征.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芜、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注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林、牧、渔业一减半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 家非限 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税收优惠之研发创新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
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最高免征十年
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 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五免接续10%
国 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3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减半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8、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预缴时即可享受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企业所得税缴) 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9、委托境外研发80%三分之二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0、创业投资企业2年70%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税收优惠之特殊群体
1、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养老托育家政收入减按90%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抵税14400元/年.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4、招用退役士兵抵税9000元/年.人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五、税收优惠之绿色环保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污染防治15%
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税收优惠之地区
1、西部地区15%税率60%占比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比照西部的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3、霍尔果斯和喀什5免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横琴西区15%
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海南自贸港三种(减、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七、税收优惠之基础产业
1、国 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国 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 家重 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加速折旧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一、25%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三、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第一条、第五条
4.注册在海南自 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 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 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 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第四条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国 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 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 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