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听证程序
法律分析:听证程序如下:(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4)举行听证会;(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听证、通知听证、举行听证和制作听证笔录。
首先,当事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听证的事由和要求。当事人可以亲自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方便的申请方式,以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利。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这样的通知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准备听证事宜。
接着,举行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这样的听证程序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使得行政处罚决定更加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听证、通知听证、举行听证和制作听证笔录等步骤,这些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使得行政处罚决定更加公正、合理。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1、听证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到场以及宣读纪律;
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履行告知义务;
3、进入听证调查阶段:各方简要陈述观点、举证质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就是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