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类型(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种类有: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的流程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具体所做的行政行为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必须提前经过了复议程序。
(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2、起诉的方式:书面形式,按照相应要求书写起诉状,才能开始诉讼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原告人的组织名称住址以及代表法人的情况。
(2)诉讼的请求以及证据事实和原因
(3)根据事实的来源和内容,证人的信息。
(4)接受该起诉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体日期。
(二)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话,可以决定立案审理。受理与否,是要按照国家审批权对该行为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结果所决定的。
(三)审理
(1)审理前准备: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给被告人,被告人需要在收到那天起十五天内将有关的证据以及规范性文件交到人民法院,并且提交答辩状。答辩状通过人民法院在五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开庭时间地点需要通知当事人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开审理的安静,应该公告当事人姓名、案件缘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陈述行政观点矛盾:原告、被告、第三方,接着举例证明,或者物质证明,最后当事人陈述。
(3)合议庭评议和判决:在上面说讲的审理之后,合议庭的人员会进行评议,对于判决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达成共识之后有院长审批。该过程不公开,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应该被记录。判决是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之后,依据事实,已法律为标准进行裁判的行为称判决。
行政、民事以及是刑事诉讼,都是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的,在纠纷发生之后,各受害者,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一般都会选择在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当然,并不是说超过时效就没有起诉权,只能说超过时效,且又不能给出合理的超期理由的,起诉者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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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驳回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一审

法律主观: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五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1.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维持判决:一是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2.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此类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符合法定条件,向被告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告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2)被告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金。(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2)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类型(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判决 。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简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主观:

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形,现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分述如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并可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情形。
4、判决变更,适用于显失公正情形。
5、判决有效或合法,适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情形。
6、判决违法,适用于可以所有可撤销的行为,或不具有撤销内容、或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情形。
7、判决无效,适用于未成立或重大违法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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