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羁束行政行为)

什么是羁束行政执法

有人向执法人员质疑乱罚款的问题,执法人员说:“罚款本身不是目的,严格执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

行政确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一种羁束的、要式行政行为。

羁束性: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某种事实、资格、权利或义务进行认可并确认的行为。一旦行政确认发出,它对相关主体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被确认的事实、资格、权利或义务在法律上获得保护,相关方必须按照确认的内容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或享受相应的权利。

要式性:

行政确认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的,有一定的要件和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确认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包括确定确认的范围、依据和标准,并遵循特定的申请、审查和决定程序。

适用范围:

行政确认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企业经营许可的确认、资格认证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等。通过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可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确认的影响:

1.法律效力

行政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确认发出,被确认的事实、资格、权利或义务在法律上获得保护。这意味着相关主体可以依据行政确认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享受或履行所确认的权利或义务。

2.羁束力

行政确认对相关主体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要求相关方按照确认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行动或履行责任,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行政确认对于确保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利益和保障各方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3.权利保护与公平竞争

行政确认可以为相关主体提供权利保护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确认资格、许可或权益,行政机关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关系,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经济效益

行政确认对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例如,企业经营许可的确认可以提供法律依据,使得企业能够合法开展业务,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行政确认也有助于消除不确定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的投资环境。

5.社会公信力

行政确认的准确、公正和透明执行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当行政机关对事实进行确认并公开发布确认结果时,它向社会各方展示了其权威、专业和负责任的形象,从而建立起公共信任和社会稳定。

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

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等等。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
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不予审理。对于羁束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如果不是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划分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履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为。
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助于对因行政权不同作用方式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从而规范行政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先,这种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所实施的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
最后,由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又有多个,因此要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准确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

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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