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你好,如果答案对你有所帮助,请予以采纳为最佳答案!!!!!!!!!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因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首先,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生产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第三,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中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备件。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期限短则数年,长则甚至是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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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大类,兼具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认真回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和个人的病史,个人嗜好,其他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提供的情况有误或不完整,保险人可以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他们的义务与其权利是相互关联的,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订,投保方不参与保险条款的拟定,投保时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力,即使有某项特别要求,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二)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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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专有条款
(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13)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②利息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在约定的年限内,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④定额收入方式。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⑤终身年金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15)共同灾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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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他们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因为合同订立后.有关保险费的请求支付、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的给付等事项,无不与当事人及其住所有关。此外,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那么合同主体的姓名和住所对诉讼管辖、法律适用及文书的送达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除姓名和住所外.还须载明其性别、年龄、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在财产保险中,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则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不同的保险标的,面临的危险的种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也有差别,许多险种就是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设计的。明确记载保险标的,目的在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时,可以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标的也是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基础。如果没有保险标的,不仅保险保障失去了指向,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由于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它约定了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一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也可按一个运行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责任开始时问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保险法的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不是一个概念,三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视情形而定。
(六)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换得保险人的承诺,取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权利。保险合同如无保险费的约定则无效。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这两个因素。保险金额大,保险费率高,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就多;反之,就少。保险合同中还应约定保险费的具体缴付方式和时间,如是采取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是人民币付款还是外汇付款。
(七)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由于保险人对不同险种的承保方式各异,保险金的给付办法也不尽相同,并且,保险金的给付,关系着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因此,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应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增强其严肃性。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根据这些规定,在合同中载明违约责任条款,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争议处理,是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议、仲裁和诉讼3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上3种方式加以解决。保险合同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从而有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写明订立合同的时间,而且须十分具体,即要写明订立的年、月、日。因为订立合同的时间是确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危险是否发生或消灭、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等的重要依据。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以使与保险标的有关联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因保险而产生消极影响。这些约定往往因保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列有被保险人对危险程度增加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有防灾防损义务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积极施救等义务的约定。在有些保险合同中,还列有关于第三者责任追偿的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