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去哪个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
两种具体情形: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
一、行政案件指定管辖条件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在这里,管辖权的归属并没有疑问与纠纷,只是这种明确的管辖权由于以下特殊原因不能行使:1、事实原因。自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使该法院实际不能行使职权;2、法律原因。由于某些事实的出现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继续审理本案。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院订立规则,属本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的案件,本院不宜审理等。
二、指定管辖的特点有哪些
1、指定的对象须是特定的,即具体、明确地指定,该行政案件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不可以含糊不清,或进行类别指定,没有诸如再行协商之类的间接过程。
2、指定行为的内容为特定的行政案件。一般都是下级法院所呈报的那个案件。在实践中,有时有上级法院将某类案件规定由下级法院受理审判的情况,甚至文字也称之为“指定”。如1985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文,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权纠纷案件即是。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所规定的指定管辖。
3、指定行为在法律上有确定无移的效力。即无论上级法院是以肯定方式还是否定方式行文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一经指定,管辖法院即被确定,而被指定法院无权另行指定,或转移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分为
行政诉讼法的管辖分成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含底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初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及其最大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重要、最繁杂的是初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除开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应由初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全部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底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指不一样区域的平级人民法院中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独特地域管辖之分。
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所做的标准要求,为一般地域管辖;对地域管辖所做的特别要求,为独特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开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所在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单位更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还可以由复议机关单位所在城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