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34条的解释(物权法第274条)

物权法解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一)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
  本条第一句规定了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规定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的原因如下:(1)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所有权可划分为份额,各共有人拥有其份额,自然有权将其份额进行处分,这是买卖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所有权的本质所决定的。(2)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也未限制共有人处分其份额的权利。(3)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同样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1.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份额。2.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在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享用自己的财产。”瑞士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各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所有人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对其应有份额可转让、质押或供债权人扣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后,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原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额。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即生效力。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以下方法加以分割:(1)如果共有物能够分割,则将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份额加以分配;(2)如果共有物不适合分割,如分割会减少共有物的价值,则可以将共有物拍卖或变卖而分割其价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支付相应的对价。
  在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须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各共有人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并受法律的限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海商法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此外,在共有关系中有禁止共有人出让其份额的约定的,对共有人应当具有约束力。共有人之一不按照约定处分自己应有份额的,应当无效。但是这种约定是对所有关系的特别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受让其份额为善意无过失,发生共有份额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二)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句规定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同等条件下”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相同。即当其他共有人与此外的其他人出价相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简化共有关系,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趋于复杂。此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在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当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应由出卖人自行决定。此种优先购买权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共有人有相反的约定的,依其约定。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现行法律、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有类似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中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俄罗斯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中规定:“在向他人出售共有财产份额时,按份共有财产的其他共有人有按出售价格和其他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所售份额的权利,但公开拍卖的情况除外。”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买。”

上班期间公司没收手机是否合法

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不能带手机,我在上班的时候玩手机被领导发现并没收处理,并告知只辞职离开公司才能拿回手机,请问这是否合法,我应通过何种形式才能要回手机?请说详细一点,并注明相关法律依据,答得好有分加

1、不合法。手机很明显是你的合法财产,所以单位并没有权利没收。

物权法34条的解释(物权法第27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要回手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手机肯定是可以要回的,要回后领导可能对你的态度肯定不如从前了。甚至有可能把你辞职了,最好是给领导说好话,承认自己的错误,要回自己的手机。

要是要不回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但是可能会被辞退,因为上班期间公司规定了不能带手机,符合劳动法的辞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资料:

公民的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了公民个人合法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其中公民个人生活资料主要有:

一、合法收入。如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其他劳动报酬收入、家庭副业收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利润收人、接受遗产和接受赠与收入、利息收入、专利权与著作权的经济收入等;

二、房屋。对于个人的房屋,允许自住、出租或出卖;

三、储蓄。储蓄是指公民存人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其本息归人公民所有;

四、文物和图书资料。文物是指公民个人和国家保存的文化遗物,如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古旧图书、书法、绘画、文献资料,以及其有考古价值的各种实物。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和图书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五、林木、牲畜。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种的果树、竹木、自养的家畜、家禽,均属公民个人所有;

六,生活用品。是指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的衣食住行所需要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用品。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_百度百科

物权法34条和物权法245条的区别是什么?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此处的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这两条规定是有区别的。34条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245条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规定。占有是人对于物管理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是一种财产权益,而34条规定的是物权请求权之一。通过阅读法条规定可以发现,占有的回复请求权受“一年”期间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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