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的公房可以继承吗
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房屋使用权没有房屋所有权,不能继承。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另外要特别注意,如果公房被拆迁时,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则该公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由承租人的继承人所有。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继承处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司法实践中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更为复杂,依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综合以上论述,公有住房不能继承产权,只能变更承租权。
公房上有户口就有继承权吗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上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老人留下的公房怎么继承
公房不能够继承。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未出售前产权归国家所有。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公房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进行继承分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另外要特别注意,如果公房被拆迁时,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则该公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旅纯由承租人的继承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李镇码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哪哪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