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需要履行法定职责。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1、行政部门代表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2、职工代表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3、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由政府予以调整。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解答大家困惑。
法律客观: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劳动局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 立地对 劳动争议 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 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 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 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 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 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哪个部门管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设立的人民政府管,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负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负责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负责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5、负责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仲裁委主要处理的劳动争议范围是什么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