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对方不履行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后一审判决执行问题

劳动仲裁后一审判决,判决我(劳动者)向对方归还一台机器,对方支付我一定数额的补偿,15天已过未接到中院应诉通知。履约期为5天,主要是害怕机器送还对方,对方不给签收,而且怕没有主动履约的依据,故发短信给对方,要求以快递方式送还,并要求对方提供地址和收件人信息。请问:这样算否主动履约?如果对方不答复,我是否可以不归还?如果最终机器因此原因未送还,我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强制执行时,这台机器应当如何处置?要交给执行局的人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除“一裁终局”的情形外,实行“一裁二审”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讼,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提起上诉或超过上诉期限的,“一审”审判即生效,在生效后关于如何执行的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另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如何执行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回答如下:
  一、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事人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暂不生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出现两种情形。
  1.法院判决意见简单化,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没有其他判决意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很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只要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失效,没有执行依据,而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决意见而无法执行,认为因当事人提起民诉而仲裁裁决失效,仲裁裁决理应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关于上述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情形的,笔者认为,驳回诉讼请求之诉,实为同意或认可仲裁裁决意见,驳回诉讼请求后仲裁裁决应恢复其效力,应当以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劳动仲裁后提起民诉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将如何执行的条款,这是个法律上的空白,虽然《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但第七十七条又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这个法律空白,在今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规的修订中应补充完善。
2.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了具体判决意见,并与仲裁决意见一致的,按判决意见执行。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按法院的判决意见为准,仲裁裁决无效,其纠纷又回到原点,即没有了执行的依据,当然就不能执行了。
  相关法律条款摘录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仲裁法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劳动仲裁裁决书收到后应该怎么办?

裁决我赢了,公司应该给我补保险和工资rn我是应该拿着裁决书去公司领工资还是等劳动局把工资给我要回来去劳动局领
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如果是被执行人的,需要按裁决书的要求执行,如果对裁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诉讼。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法律分析
仲裁裁决在收到十五天后生效,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未向提讼,单位未按裁决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在裁决生效后二年内向申请强制执行。二 强制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如果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物,执行会比较快。如果单位没有可供执行财物,申请人可以随时发现单位有可以执行财物时随时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被执行是怎么执行的

法律主观:

仲裁裁决执行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自动履行。按照中国法律,国内的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以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一、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权利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职权。
2.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应遵守法定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法定期限再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此期限是可变期限,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有关规定。此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即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1.申请执行
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2.执行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再不履行义务的,则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权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行为。
(3)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规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即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当被申请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执行人破产还债。
(4)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我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3.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4.法定理由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因其具有灵活、快捷、经济等优点,愈来愈受到纠纷当事人的欢迎。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及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过程中引发的问题亦日益增多。其中,仲裁裁决执行难,已成为当事人、法院、仲裁委员会共同关注的难点。

法律客观:

如何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对方不履行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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