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原则
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原则: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如下: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简述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及保全。
【答案】: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上全部权利的行为。持票人可行使的票据权利有两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其中原始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善意取得。所谓创设取得,是指受款人依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权利。构成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所谓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自有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程序受让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按票据上所规定(若票据上未规定则按法定)的行使地点和时间以及程序进行,否则,其行为不发生效力。
(3)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作出的诸如申请中断时效或作成拒绝证书等,以保全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其中原始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善意取得。所谓创设取得,是指受款人依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权利。构成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所谓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自有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程序受让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按票据上所规定(若票据上未规定则按法定)的行使地点和时间以及程序进行,否则,其行为不发生效力。
(3)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作出的诸如申请中断时效或作成拒绝证书等,以保全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