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 法院的确定原则是 侵权行为地 诉讼原则。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的管辖法院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 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 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 侵权行为 提起的 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