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变更行政行为吗(法院有权变更行政行为吗)

法院有权变更行政行为吗(法院有权变更行政行为吗)

行政处罚违法法院可以变更么

对于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机关是会依法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也是很多的,如果对于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那么,行政处罚违法法院可以变更么?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一、行政处罚违法法院可以变更么      人民法院能作出变更行政处罚的判决的。      1、《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二、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三、行政处罚会留案底吗      1、行政处罚会有案底的,一般正常生活没有影响,工作可能有影响,行政处罚在相应的执法机构会存有案底。其目的就是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2、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经着手建立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指的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所受到的限制。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司法变更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纠纷程序规则,部分或全部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1}。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所享有的变更行政行为的权力,是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表现,通过改变行政行为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不同,变更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介入,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撤销判决仅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否定,而履行判决则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为一定的行为,但均没有替代行政机关为一定的行为。相比较之下,变更判决更为直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
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的情况,又不宜判决撤销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以下关于行政诉讼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无权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rnB.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rnC.行政处罚不当不属于人民法院变更判决范围rnD.怀疑行政处罚有不当时,人民法院可以任意作出变更判决
【答案】:B
司法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有权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A错误。但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受到一定限制。B正确。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C和D错误。故选B。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79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