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什么(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者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在于将一个包括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合同,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整体,其中一个为实体性质的合同,即约定当事人双方民事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实体法;另一个为程序性质的合同,即形式上表现为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程序法。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不仅有理论基础,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条关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将其争议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据此,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更能体现仲裁协议独立性的是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同时合同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从世界各国仲裁立法例、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仲裁条款独立于实体合同是一个普遍的规则。《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第2条第三款亦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即仲裁协议),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而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仲裁协议依法订立,对当事人双方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尊重。一方当事人无视仲裁协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该仲裁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司法程序,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所发生的争议不得以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国内仲裁如此,涉外仲裁亦然。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要求仲裁协议除了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以外,还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17条规定的3种无效情形都是仲裁协议自身出现的问题,也从反面证明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总之,即使实体合同未生效、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均不因此受影响。这一点是中国今后的司法实践应当继续坚持的。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时认为: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因为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安庆市,合同中约定的“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认定为安庆仲裁委员会,故本案仲裁协议有效。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在《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指出:根据国务院1996年6月8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仲裁机构重新组建以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是中国惟一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此,合同中“中国相关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不能推定为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而一方当事人已起诉至有关人民法院,表明双方当事人已不可能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依照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仲裁条款无效。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中认为,当事人在仲裁条款“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中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的规定得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结论,承认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什么(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的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解决争议事项。它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独立原则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全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的基本原则有那些?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2、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原则。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愿原则,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独立原则,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生的过程、现状及各方的争议所在,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为适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础。符合法律规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不能撇开法律,随心所欲。????????????????????????????????????????????????????????????????????????????????????????????????????????????????????????????????????????????综上所述所谓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具有概括性、基础性和指导性的特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

仲裁的基本特点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透过第三方公正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的解决。以下将从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强制力四个方面介绍仲裁的基本特点。

首先,独立性是仲裁的一项重要特点,仲裁员不能受到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行使职权。仲裁机构同样需遵循这一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外部压力或干预。其次,中立性也是仲裁不可取代的特点之一,仲裁员应保持客观、不偏不倚的立场。同时,仲裁庭应由中立第三方机构组成,而非任何一方拥有的机构或个人。

再者,程序性也是仲裁的基本特点之一,仲裁程序通常以一定的程序规则为基础,程序的公正、合理、高效和透明是保障仲裁公正裁决的重要前提。最后,仲裁具有强制力,裁决作出后能够成为法律文书,获得执法部门的强制执行,这种强制力与诉讼程序相当。

总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强制力等基本特点均为保障仲裁公正、高效、合法的必要条件。

首先,自愿性是仲裁的一大特点。相较于诉讼程序,仲裁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使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协议,从而实现自愿性质。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在选择仲裁程序时,认为自己的利益会更好地得到保障,才会选择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

其次,保密性也是仲裁的一项特点。相较于法庭审判,仲裁程序具有更高的机密性和保密性,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仲裁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信息安全。

最后,效率性也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点。相较于诉讼程序的繁琐、复杂和时间成本高的问题,仲裁程序通常简单明了,速度较快,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多种特点。其中的基本特点包括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强制力,这些特点确保了仲裁公正、合法、高效,从而使得仲裁成为当今世界上广泛使用并发展快速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同时,自愿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其他特点也进一步增加了仲裁的优越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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